财务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财务动态 | 财务通知 | 通告公示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收费管理 |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023年09月12日 14:44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 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收费行为,推动我校教育收费秩序持续向好,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自查自纠范围及重点

(一)自查自纠范围。

2021 年秋季学期以来,校属各单位的收费行为,重大事项可向前追溯。

(二)自查自纠重点。

校属各单位围绕教育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

一是未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重点自查自纠校属各单位收费公示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

二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重点自查自纠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

三是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

重点自查自纠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重点自查自纠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严肃规范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

四是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严禁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 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禁止的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校属各单位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附件表格(零报告只需填写附件表格),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9月18日16:00前将PDF和Word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llsf@hafu.edu.cn。逾期未提交视为零报告,责任自负。

联系人及电话:王潞 0371-69303667。

附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23 年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务处
2023年9月11日

 

上一条:关于2023年省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完善和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关闭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财务处 

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北路22号 4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