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规定,对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它申请条件仍按《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7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