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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省直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保障省直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 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中心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范围

    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房屋用于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提取的额度

    (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

    (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三、所需材料

    (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凭证;

    3.提取人身份证。

    注: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二)租赁其他自住住房

    1.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2.夫妻关系证明(未婚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

    注:单身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单身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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