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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省直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实际,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借款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在省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购买除存量商品房外的其它住房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

    2.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二)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

    1.职工家庭首次购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2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3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40%、同时也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三、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70%;

    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的,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四、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商品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时间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五、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考虑到省直职工实际贷款需求,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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