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以下调整:
一、贷款职工首套、二套房的认定以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贷款的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50%,同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和配偶有商业住房或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须合并计算,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55%;
三、贷款职工家庭月均收入的50%少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按家庭人数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再计算可贷款额度;
四、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须提供社保缴存证明,社保缴存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一致,社保缴存起始日期应在公积金缴存起始日期前;
五、异地和同城贷款条件:
(一)贷款职工所在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须提供缴存社保两年(含)以上的证明,社保缴存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一致;
(二)贷款职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
(三)贷款职工家庭有短期负债、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贷款职工家庭信用记录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代理公司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六、贷款职工申请资料齐全后,方可正式提出贷款申请。我中心自柜台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七、贷款发放在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明收执之日,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或出具担保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八、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资料骗贷的,依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九、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暂停办理担保方式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