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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2021年02月04日 21:18  点击:[]

省直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 号)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功能,参照郑州市《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结合省直中心实际,现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青年人才公寓),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

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24

上一条: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21年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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