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请重点对照如下内容对本单位2020年开学以来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二)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三)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五)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收费公示不规范;
(六)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
(八)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
(九)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的学费标准;
(十)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超标准收取转供水电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
(十一)其他可能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
二、报送方式及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请校属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逐项对照自查自纠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3月28日前将包括自查自纠开展情况、自查存在的问题及金额、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在内的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报送至财务处,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格式)和电子版一起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潞 陈占峰
联系电话:0371-69303667 69303790
电子邮箱:cwc@hafu.edu.cn。
财务处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