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财务动态 | 财务通知 | 通告公示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收费管理 |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2年03月21日 11:42  点击:[]

国发〔2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1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319

 

上一条: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关闭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财务处 

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北路22号 4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