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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确认2026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5年12月04日 09:09  点击:[]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7个项目。

(二)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本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本次无法填报。

(三)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如您开立有个人养老金账户并正常缴费,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登录个税APP,选择“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项目填报相关信息并选择“年度自行申报”。该项目不属于本次填报内容。

二、申报方式和扣缴义务人

申报方式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请选择“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

三、温馨提示

为避免学校代扣代缴数据和税局数据发生误差给您带来不便,请大家在完成2026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后,尽量避免在2026年内变更相关信息。如需变更,可在2027年3月至6月进行2026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进行操作,不影响汇算结果。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5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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